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 105 年 09 月 27 日)
第3條
調處委員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

調處委員出缺,得補聘其缺額。補聘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調處委員為無給職。但依規定支領出席費、車馬費或審查費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