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 105 年 09 月 27 日)
第21條
保護機構應於調處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將調處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前項調處書經管轄法院核定後,保護機構應於收受法院核定之調處書之日 起七日內,將調處書送達於當事人。

第一項調處書之調處內容與法令牴觸而未經法院核定者,保護機構應於收 受法院之通知日起七日內,將其理由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