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 105 年 09 月 27 日)
第16條
調處事件進行中,因調處需要,保護機構得依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請求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期貨業或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協助 或提出文件、相關資料,不受當事人提出之證據及請求調查證據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