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 105 年 09 月 27 日)
第14條
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處。

就調處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調處委員許可,得參加調處程序,調 處委員並得逕行通知其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