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 105 年 09 月 27 日)
第13條
保護機構於收受調處申請書後,除有前條之情形外,應將調處申請書繕本 送達於相對人,並通知於限期內為是否接受調處之表示,逾期不為表示者 ,視為拒絕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