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 105 年 09 月 27 日)
第13-3條
當事人於前條調處方案送達後,未於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不同意之表示, 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處,調處委員會應將方案作成調處書,並敘明理由 後併同原卷逕送法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