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 105 年 09 月 27 日)
第10條
調處委員有前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 之虞者,保護機構得依當事人之申請或自行召開調處委員會議,為迴避之 決定。

前項決定,應由全體調處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