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  ( 98 年 07 月 30 日)
第6條
保護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償付期貨交易人時,期 貨交易人得受償金額之計算如下:

一、期貨交易人於期貨商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期貨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

二、期貨結算機構完成結算程序後,期貨交易人之利得。

三、期貨商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應付利息。

前項計算應扣減必要之稅捐、相關手續費用及對違約期貨商所負之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