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業務及財務 ( 98 年 07 月 30 日)
第12條
保護基金淨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時,保護機構應即函報本會並將已提撥超 過十年之證券商、期貨商之名單及其歷年提撥之金額彙整併同報會。

保護機構為前項函報後,若保護基金因本法第二十一條及其他重大事件致 基金淨值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時,保護機構應即函報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