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 97 年 05 月 20 日)
第6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股權變動登記,並檢 查有關書表帳冊。

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查核時,公司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轉知其董事或監察 人將所持有之記名股票持往公司辦公處所或其指定處所接受檢查;其董事 或監察人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