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 97 年 05 月 20 日)
第5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在任期中轉讓股份或部分解任,致全體董 事或監察人持有股份總額低於第二條所定之成數時,除獨立董事外之全體 董事或監察人應補足之。

公司於每月十五日以前,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彙總向主管機關指定之 資訊申報網站輸入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 之十之股東持有股數變動情形時,若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持有股份總額有低 於第二條所定之成數者,應於每月十六日以前通知獨立董事外之全體董事 或監察人補足,並副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