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 106 年 09 月 30 日)
第8條
各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除視事業之性質訂定各種營運循環類型之控 制作業外,尚應視其需要包括對下列作業之控制:

一、印鑑使用之管理。

二、票據領用之管理。

三、預算之管理。

四、財產之管理。

五、背書保證之管理。

六、負債承諾及或有事項之管理。

七、職務授權及代理人制度之執行。

八、財務及非財務資訊之管理。

九、關係人交易之管理。

十、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包括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管理、會計 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等。

十一、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

十二、法令遵循制度。

十三、金融檢查報告之管理。

十四、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但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二項排除 適用之事業,不在此限。

十五、個人資料保護之管理。

十六、重大事件(如:重大違規、遭受重大損失之虞等)處理及通報機制 之管理。

股票公開發行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各服務事業,除應包括前項作業之控制外 ,尚應包括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及股務作業之管理。

各服務事業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內部控制制度,應 包括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事業,其內部控制制度,尚應包括 對下列作業之控制:

一、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之管理。

二、防範內線交易之管理。

各服務事業屬洗錢防制法所稱之金融機構者,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及相關法令之遵循管理,包括辨識、衡量、監控洗錢 及資恐風險之管理機制。

前項服務事業設有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者,應建立集團整體性防制洗 錢及打擊資恐計畫,包括在符合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當地法令下,以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為目的之集團內資訊分享政策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