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 106 年 09 月 30 日)
第10條
各服務事業使用電腦化資訊系統處理者,其內部控制制度除資訊部門與使 用者部門應明確劃分權責外,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

一、資訊處理部門之功能及職責劃分。

二、系統開發及程式修改之控制。

三、編製系統文書之控制。

四、程式及資料之存取控制。

五、資料輸出入之控制。

六、資料處理之控制。

七、檔案及設備之安全控制。

八、硬體及系統軟體之購置、使用及維護之控制。

九、系統復原計畫制度及測試程序之控制。

十、資通安全檢查之控制。

十一、依規定向主管機關指定網站進行公開資訊申報者,其相關作業之控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