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公開說明書之封面,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名稱及印鑑。
二、信託監察人或監督機構名稱。
三、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名稱。
四、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發行日、到期日、種類、期間及發行
金額、票面利率及發行條件。
五、資產池之種類。
六、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信用評等等級及信用增強方式。
七、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與創始機構之存款或其他負債無關,亦不
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
(二)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不保證信託或受讓財產之價值。
(三) 應募人或購買人應審慎考慮本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風險 (載
明風險揭露刊印頁次) 。除非應募人或購買人已充分瞭解並能夠承
擔這些風險,否則不應投資本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四) 本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生效 (核准) ,並不表示本受益證券
或資產基礎證券絕無風險,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及創始機構不
得藉以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證券價值之宣傳。
(五)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受託機構、特
殊目的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名或蓋章者依法
負責。
(六) 創始機構提供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書件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
事者,應由創始機構及其負責人依法負責。
八、刊印日期。
為申報 (請) 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案件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
,並應於其封面註明係申報 (請) 用之稿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