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 103 年 09 月 22 日)
第5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應訂定明確之內部組織結構、呈報體系, 及適當權限與責任,並載明經理人之設置、職稱、委任與解任、職權範圍 及薪資報酬政策與制度等事項。

公開發行公司應考量公司及其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設計並確實執行其 內部控制制度,且應隨時檢討,以因應公司內外在環境之變遷,俾確保該 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前項所稱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第6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下列組成要素:

一、控制環境:係公司設計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基礎。控制環境包括公 司之誠信與道德價值、董事會及監察人治理監督責任、組織結構、權 責分派、人力資源政策、績效衡量及獎懲等。董事會與經理人應建立 內部行為準則,包括訂定董事行為準則、員工行為準則等事項。

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之先決條件為確立各項目標,並與公司不同層級 單位相連結,同時需考慮公司目標之適合性。管理階層應考量公司外 部環境與商業模式改變之影響,以及可能發生之舞弊情事。其評估結 果,可協助公司及時設計、修正及執行必要之控制作業。

三、控制作業:係指公司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採用適當政策與程序之行動 ,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範圍之內。控制作業之執行應包括公司所有層 級、業務流程內之各個階段、所有科技環境等範圍及對子公司之監督 與管理。

四、資訊與溝通:係指公司蒐集、產生及使用來自內部與外部之攸關、具 品質之資訊,以支持內部控制其他組成要素之持續運作,並確保資訊 在公司內部,及公司與外部之間皆能進行有效溝通。內部控制制度須 具備產生規劃、執行、監督等所需資訊及提供資訊需求者適時取得資 訊之機制。

五、監督作業:係指公司進行持續性評估、個別評估或兩者併行,以確定 內部控制制度之各組成要素是否已經存在及持續運作。持續性評估係 指不同層級營運過程中之例行評估;個別評估係由內部稽核人員、監 察人或董事會等其他人員進行評估。對於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 ,應向適當層級之管理階層、董事會及監察人溝通,並及時改善。

公開發行公司於設計及執行,或自行評估,或會計師受託專案審查公司內 部控制制度時,應綜合考量前項所列各組成要素,其判斷項目除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定者外,依實際需要得自行增列必要之項 目。

第7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遵循所屬產業法令, 並應依企業所屬產業特性以營運循環類型區分,訂定對下列循環之控制作 業:

一、銷售及收款循環:包括訂單處理、授信管理、運送貨品或提供勞務、 開立銷貨發票、開出帳單、記錄收入及應收帳款、銷貨折讓及銷貨退 回、客訴、產品銷毀、執行與記錄票據收受及現金收入等之政策及程 序。

二、採購及付款循環:包括供應商管理、代工廠商管理、請購、比議價、 發包、進貨或採購原料、物料、資產和勞務、處理採購單、經收貨品 、檢驗品質、填寫驗收報告書或處理退貨、記錄供應商負債、核准付 款、進貨折讓、執行與記錄票據交付及現金付款等之政策及程序。

三、生產循環:包括環境安全管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擬訂生產計畫、 開立用料清單、儲存材料、領料、投入生產、製程安全控管、製成品 品質管制、下腳及廢棄物管理、產品成分標示、計算存貨生產成本、 計算銷貨成本等之政策及程序。

四、薪工循環:包括僱用、職務輪調、請假、排班、加班、辭退、訓練、 退休、決定薪資率、計時、計算薪津總額、計算薪資稅及各項代扣款 、設置薪資紀錄、支付薪資、考勤及考核等之政策及程序。

五、融資循環:包括借款、保證、承兌、租賃、發行公司債及其他有價證 券等資金融通事項之授權、執行與記錄等之政策及程序。

六、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循環:包括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取得、處分、 維護、保管與記錄等之政策及程序。

七、投資循環:包括有價證券、投資性不動產、衍生性商品及其他投資之 決策、買賣、保管與記錄等之政策及程序。

八、研發循環:包括對基礎研究、產品設計、技術研發、產品試作與測試 、研發記錄與文件保管、智慧財產權之取得、維護及運用等之政策及 程序。

公開發行公司得視企業所屬產業特性,依實際營運活動自行調整必要之控 制作業。

第8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除包括前條對各種營運循環類型之控制作 業外,尚應包括對下列作業之控制:

一、印鑑使用之管理。

二、票據領用之管理。

三、預算之管理。

四、財產之管理。

五、背書保證之管理。

六、負債承諾及或有事項之管理。

七、職務授權及代理人制度之執行。

八、資金貸與他人之管理。

九、財務及非財務資訊之管理。

十、關係人交易之管理。

十一、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包括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管理、會 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等。

十二、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

十三、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十四、股務作業之管理。

十五、個人資料保護之管理。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審計委員會議 事運作之管理。

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其內部控制制度,尚應包括 對下列作業之控制:

一、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之管理。

二、防範內線交易之管理。

第9條
公開發行公司使用電腦化資訊系統處理者,其內部控制制度除資訊部門與 使用者部門應明確劃分權責外,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

一、資訊處理部門之功能及職責劃分。

二、系統開發及程式修改之控制。

三、編製系統文書之控制。

四、程式及資料之存取控制。

五、資料輸出入之控制。

六、資料處理之控制。

七、檔案及設備之安全控制。

八、硬體及系統軟體之購置、使用及維護之控制。

九、系統復原計畫制度及測試程序之控制。

十、資通安全檢查之控制。

十一、向本會指定網站進行公開資訊申報相關作業之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