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會計師專案審查 ( 103 年 09 月 22 日)
第31條
會計師執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程序應分為下列四個階段:

一、規劃:

(一)取得受查公司董事會及經理人之控制目標、內部控制制度政策與程 序之書面紀錄及其他必要之資訊。

(二)規劃審查計畫。至少應考量下列因素:企業所屬產業特性、承接該 受查公司其他契約時所得之資訊、受查公司之狀況及近來之變動、 會計師可取得之證據、特定內部控制制度程序之性質及該程序對整 體內部控制制度之重要性、對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初步判斷 、不同營運場所之差異、集權之程度、執行之交易及控制環境及會 計師可接受與內部控制制度有關之重大性水準與控制風險。

二、取得對內部控制制度之瞭解:會計師得以詢問、檢視書面文件及觀察 等方法,取得對受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瞭解,以作為評估內部控制 制度是否有效之基礎。

三、評估內部控制制度設計之有效性:

(一)會計師評估受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設計之有效性時,應蒐集設計是 否有效之證據;其蒐集之方法,包括詢問、檢視書面文件及觀察。

(二)會計師評估內部控制制度設計之有效性時,應著重於內部控制制度 整體是否能達成某一目標,而不是某一特定內部控制制度作業是否 失當。

(三)會計師如僅受託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設計之有效性,應視實際情況需 要執行必要之控制測試。

四、測試及評估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之有效性:

(一)會計師應執行控制測試,以蒐集與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有關之證據, 據以評估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之有效性。

(二)會計師執行控制測試之方法,包括詢問、檢視書面文件、觀察及重 新執行測試。執行控制測試應至證據充分、適切為止。受查公司自 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時所蒐集之證據,不得直接代替會計師應蒐集 之證據。

(三)會計師蒐集之證據是否充分、適切,受下列因素影響:受查公司控 制程序之性質、該控制程序對達成控制目標之重要性、受查公司不 遵循控制程序之可能性、受查公司已執行控制測試之性質與程度及 會計師對控制程序有效性之初步判斷。會計師並應就審查之期後期 間執行必要之程序,取得對期後事項應有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