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會計師專案審查 ( 103 年 09 月 22 日)
第30條
會計師執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應蒐集充分、適切之證據,使會 計師之簽證風險降至可接受之低水準,並應遵循下列審查準則:

一、一般準則:

(一)專案審查工作應由受有專業訓練,並具備適當能力者擔任之。

(二)會計師對於受查公司出具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聲明之事項,應 具備足夠知識。

(三)會計師必須能以合理之判斷項目為標準,一致評估受查公司之聲明 或其內部控制制度,方可承接審查契約,上述標準由本會或權威機 構訂定之。

(四)在與專案審查有關之事務上,會計師應保持嚴謹公正之態度及超然 獨立之精神。

(五)會計師執行專案審查工作,應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

二、外勤準則:

(一)專案審查工作應妥為規畫,其有助理人員者,應善加督導。

(二)會計師應就內部控制制度之各個組成要素是否有效,均獲得充分、 適切之證據,俾對受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表示意見時有合理之基礎 。

(三)專案審查工作應設置工作底稿。

三、報告準則:

(一)審查報告應指明所審查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或內部控制制度、敘 述審查工作之性質,並作成結論,說明該聲明書是否允當表達。

(二)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對必要之內部控制制度資訊未作適當足夠之揭 露,或會計師審查範圍受限致證據不足時,審查報告應明確說明情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