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總則 ( 103 年 09 月 22 日)
第3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係由經理人所設計,董事會通過,並由董事 會、經理人及其他員工執行之管理過程,其目的在於促進公司之健全經營 ,以合理確保下列目標之達成:

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

二、報導具可靠性、及時性、透明性及符合相關規範。

三、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

前項第一款所稱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包括獲利、績效及保障資產安全 等目標。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報導,包括公司內部與外部財務報導及非財務報導。

其中外部財務報導之目標,包括確保對外之財務報表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交易經適當核准等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