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自行評估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 103 年 09 月 22 日)
第24條
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及公開發行公司,應每年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設 計及執行的有效性,並依規定格式作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除本會另有 規定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前項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 ,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準用第四條第四項規定。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先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及 公開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