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自行評估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 103 年 09 月 22 日)
第23條
公開發行公司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結果,以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是否 能合理確保下列事項,分為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或有重大缺失之內部控制 制度:

一、董事會及總經理瞭解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達成程度。

二、報導係屬可靠、及時、透明及符合相關規範。

三、已遵循相關法令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