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自行評估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 103 年 09 月 22 日)
第21條
公開發行公司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目的,在落實公司自我監督的機制 、及時因應環境的改變,以調整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並提昇內部 稽核部門的稽核品質及效率;其自行評估之範圍,應涵蓋公司各類內部控 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公開發行公司執行前項評估,應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自行評估作業之程序 及方法。

公開發行公司應注意相關法令規章遵循事項並依風險評估結果,決定前項 自行評估作業程序及方法,並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一、確定應進行測試之控制作業。

二、確認應納入自行評估之營運單位。

三、評估各項控制作業設計之有效性。

四、評估各項控制作業執行之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