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本國及外國發行人發行國內認購(售)權證 ( 105 年 07 月 08 日)
第9-1條
發行人經本會核給其發行認購(售)權證之資格認可後,連續一年以上未 發行認購(售)權證,或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停止其發行認購( 售)權證達一年以上者,本會得廢止其資格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