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本國及外國發行人發行國內認購(售)權證 ( 105 年 07 月 08 日)
第13條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得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或自行銷售,並向 認購人交付公開銷售說明書。

前項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應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擬訂, 報請本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