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本國及外國發行人發行國內認購(售)權證 ( 105 年 07 月 08 日)
第10條
發行人經本會核給其發行認購(售)權證之資格認可後,發行及停止發行 認購(售)權證相關事項,應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之相關規定辦 理。

前項認購(售)權證之發行人應與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訂立認購( 售)權證上市或上櫃契約,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應將上市或上櫃契 約申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