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7條
主管機關應指定下列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設立保護機構:

一、證券交易所。

二、期貨交易所。

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四、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五、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六、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七、期貨商業同業公會。

八、各證券金融事業。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或事業。

前項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應捐助一定財產;其捐助金額,由主管機關 協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