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繳納提撥款者。

二、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有前項情事,經主管機關處罰鍰,並責令限期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者,得 繼續限期令其辦理,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 以下罰鍰至辦理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