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39條
保護機構對於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所為之命令,拒不配合,或保護基金之 管理、運用違反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以命令解除其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雇人之職務。

保護機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或調處委員會委員違反依第八條 第二項所定管理規則,或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調處辦法規定之資格條 件或不得為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以命令解除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