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34條
保護機構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提起訴訟,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應釋明請 求及假扣押、假處分之原因。

法院得就保護機構前項聲請,為免供擔保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