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32條
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對於第二十八條訴訟之判決不服者,得於保護機 構上訴期間屆滿前,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依法提起上訴。

保護機構於收受判決或判斷書正本後,應即將其結果通知證券投資人或期 貨交易人,並應於七日內將是否提起上訴之意旨以書面通知證券投資人或 期貨交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