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23條
申請調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非屬前條第一項民事爭議者。

二、非證券投資人、期貨交易人提起者。

三、無具體相對人者。

四、已在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者。

五、調處內容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六、同一事件已依本法規定申請調處者。

調處委員會除前項情形或應補正事項外,應於受理申請後十五日內進行調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