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6條
主管機關為保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必要時,得命令保護機構變更 其章程、業務規則、決議,或提出財務或業務之報告資料,或檢查其業務 、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