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承銷商取得包銷有價證券出售辦法  ( 89 年 12 月 06 日)
第6條
證券承銷商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出售有價證券時,應製作交易紀錄並保 存交易相對人之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與發行公司或承銷商之關係等基 本資料,其為法人者則應再載明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基本資 料,並附具合法授權書;如委由代理人代辦交易時,應留存代理人之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基本資料及委任書。

前項交易紀錄應至少包含交易相對人資料、有價證券名稱 (種類) 、成交 日、交割日、成交價格 (殖利率) 及總金額、以及其他與該交易有關之重 大事項等。

第一項交易紀錄及交易相對人資料,證券承銷商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 了後,至少保存五年。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