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承銷商取得包銷有價證券出售辦法  ( 89 年 12 月 06 日)
第5條
證券承銷商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出售有價證券時,除普通公司債或有正 當理由報經本會專案核准者外,於取得後六個月內不得出售逾所取得數之 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