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存託憑證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42條
臺灣存託憑證發行後,存託機構應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向中央銀行申報「臺 灣存託憑證流通及兌回情形月報表」(附表三十九),並於本會指定之資 訊申報網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