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存託憑證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41條
第二上市(櫃)公司總括申報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經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 形之一,其效力即告終止:

一、有前條第五項情事者。

二、預定發行期間屆滿者。

三、預定之總括發行單位數已足額發行者。

四、經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而撤銷該次總括申報者。 本次總括申報依規定終止前,第二上市(櫃)公司不得再申報參與發 行臺灣存託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