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存託憑證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35條
外國發行人參與存託機構發行臺灣存託憑證,除受讓本國公司股份、合併 或收購本國公司而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者外,應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公 開承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