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存託憑證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33條
存託機構不得兼辦同一次臺灣存託憑證發行之承銷業務。

存託機構應製作並保管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名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