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存託憑證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32條
保管契約或其他保管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之名稱、國籍、主營業所所在地。

二、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名稱、種類、數量。

三、保管機構所受報酬之計算方式、給付方法及時間。

四、有價證券保管及領出之處理程序。

五、契約解除及變更之處理方式。

六、所保管之有價證券毀損或滅失之處理方式。

七、保管機構於收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後,應通知存託機構。

八、保管契約所適用之準據法。

九、保管契約訴訟管轄法院;如有仲裁之約定者,其約定之內容。

十、其他重要約定或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