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存託憑證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30條
臺灣存託憑證發行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行目的。

二、預定發行日期、發行總金額、發行單位總數、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有 價證券之數量及預計單位發行價格之決定方式。

三、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之權利義務。

四、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之來源。

五、承銷方式及擬掛牌處所。

六、募集資金之用途。第二上市(櫃)公司募集資金者,並應揭露預計可 能產生效益。

七、發行目的如為合併本國公司、受讓本國公司股份、收購或分割本國公 司者:

(一)受讓之股份或收購之營業或財產之名稱、數量及對象、未來移轉之 條件及限制。

(二)計畫預計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期。

(三)換股比例之決定方式及合理性。

(四)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五)併購或換股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者,應列明與關係企業或關係 人之關係、選定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必要性及對股東權益之 影響。

八、發行及存續期間相關費用之分攤方式。但臺灣存託憑證係由外國發行 人增資發行者,免予記載。

九、募集期間及逾期未募足之處理方式。如為合併本國公司、受讓本國公 司股份、收購或分割本國公司者,其完成發行期間及逾期未發行之處 理方式。

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