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重要決議、公司章程及相關法規 ( 88 年 02 月 23 日)
第25條
重要決議、章程及有關法規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重要決議:列明發起人會議主要內容。         二、招股章程。                     三、公司章程。                     四、有關法規:                     (一)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一 百七十四條。                  (二) 會計師法第四十一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三十 七條第二項。                  (三)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 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七條至第一百五十五條 。         銀行應增列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 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第五十條及商業 銀行設立標準第二條、第三條或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四條、 第十三條、第十八條;保險公司應增列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 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第一百五十二條、保險業管理辦法第三 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及保險公司設立標 準第二條、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