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營業計畫 ( 88 年 02 月 23 日)
第18條
取得不動產或長期投資計畫應列示預計取得之不動產或長期投資之名稱、 性質、取得之目的及預計購入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