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附則 ( 106 年 11 月 08 日)
第30條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修正之第三條、第六條、第九條 第一項、第十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 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 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十一 月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