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總則 ( 106 年 11 月 08 日)
第8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有會計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計政策變動:

(一)若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為能使財務報告提供交易、其他事項或情況對 其財務狀況、財務績效或現金流量之影響提供可靠且更攸關之資訊 ,而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者,應將變動之性質、新會計 政策能提供可靠且更攸關資訊之理由,及改用新會計政策追溯適用 變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預計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期初保 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並 出具複核意見,作成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申請本會核准。

(二)如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者有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第二十 三段所定,該變動在特定期間之影響數或累積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 上不可行之情形,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第二十四段及前目規定 計算影響數,並將追溯適用在實務上不可行之原因、會計政策變動 如何適用及何時開始適用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 析出具複核意見,並對變更會計政策之前一年度查核意見之影響表 示意見後,依前揭程序規定辦理。

(三)除前目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外,應於改用新會計政策年度 開始後二個月內,計算會計政策變動追溯適用之變更年度之前一年 度影響項目及實際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 數,提報董事會並報本會備查;若會計政策變動之實際影響數與原 預計數差異達一千萬元以上者,且達前一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 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應就差異分析原因並洽請簽證會 計師出具合理性意見並申報本會備查。

(四)除新購資產採用新會計政策處理,得免依前開各目規定辦理外,其 餘會計政策變動若未依規定事先報經核准即行採用者,採用新會計 政策變動當年度之財務報告應予重編,俟補申報核准後之次一年度 始得適用新會計政策。

(五)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股票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第三目有關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規定,以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

二、會計估計事項中有關折舊性資產耐用年限、折舊方法與無形資產攤銷 期間、攤銷方法之變動,及殘值之變動,應將估計變動之性質、估計 變動能提供可靠且更攸關資訊之理由,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分析 並出具複核意見,作成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申請本會核准, 並比照前款第四目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