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總則 ( 106 年 11 月 08 日)
第7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 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 整更正。調整金額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標準者,應重編財務 報告,並檢送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