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總則 ( 106 年 11 月 08 日)
第4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由董事會過半數董事出席,及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應於任用或異動後五日內,報請本會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