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總則 ( 106 年 11 月 08 日)
第3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狀況與發展及管理上 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其所營業務之性質,並因應編製合併財務報告 之需要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與其各子公司會計政策之一致性,分別訂定下 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四、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其他依本會規定之項目。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督導子公司依前項規定訂定其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