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總則 ( 106 年 11 月 08 日)
第2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 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