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總則 ( 106 年 11 月 08 日)
第10條
本準則所稱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規定認定之。

本準則所稱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 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規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