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規定財務報告相關書表格式,由本會定之。
證券商依本法第六十三條準用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
,應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申報。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修正之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
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
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十四條、第十
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三
十九條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
零七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