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總則 ( 106 年 09 月 14 日)
第9條
財務報告編製之內容應公允表達證券商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 整更正。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重行公告 ;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